PARAÑAQUE 市,请愿人,VS。 V.M.房地产公司,受访者。[G.R. 12782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7月20日
354菲尔。 684 第一师 [ G.R.第 127820 号,1998 年 7 月 20 日] PARAÑAQUE 市,请愿人,VS。 V.M.房地产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地方政府单位 (LGU),如帕拉纳克市,不能仅通过其立法机构的决议授权征用私有财产。地方政府法典明确要求为此目的制定法令或当地法律。仅表达市政局的意见或意见的决议是不够的。另一方面,既判力原则并不禁止对同一财产进行征用的后续程序,前提是其有效行使的所有法律要求均得到遵守。案件陈述 本法院在解决上诉法院 1996 年 7 月 22 日判决 [1] 在 CA GR CV No. 48048 中的 1996 年 7 月 22 日决定[1] 的复审申请时应用了这些原则,该判决全部确认[ 3] 地区审判法院 1994 年 8 月 9 日的决议。 [4]初审法院驳回了征收诉讼如下:“原告行使征用权的权利没有争议。然而,这种权利只能根据法令(第 19 节,R.A. No. 7160)行使。在本案中,帕拉纳克市议会没有通过这样的法令,允许市政府通过其行政长官行使征用权。因此,投诉没有说明任何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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