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YOTA CUBAO,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DANILO A. GUEVARRA,答辩人。[G.R. 12632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23日
346菲尔。 181 第一师 [ G.R.第 126321 号,1997 年 10 月 23 日] TOYOTA CUBAO,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DANILO A. GUEVARRA,被告。 D E C I S I O N VITUG, J.:申请人 Toyota Cubao, Inc. 对私人被告 Danilo Guevarra 拥有的汽车进行了维修。 P76,800.47 的维修费用是通过格瓦拉于 1991 年 3 月 12 日开具的 BPI 17819 号支票支付给丰田的。出示付款时,支票被拒付,即“针对资金不足提取 (‘DAIF’)”。请愿人随即要求格瓦拉兑现支票。当格瓦拉没有听从要求时,请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收回未付款的账户。 1993 年 1 月 7 日,初审法院向 Guevarra 发出传票,地址是他位于拉古纳 Calamba 布尔戈斯街 29 号的地址。 1993 年 2 月 2 日,拉古纳 Calamba 地区审判法院的处理服务器 Antonio Rimas 向审判法院提交了服务回报;全文如下:“谨向奎松市第 92 分院国家首都司法区地区审判法院分院书记员,将上述有资格案件中的传票原件连同其已妥为送达被告 DANILO A. GUEVARRA 通过她的嫂子 GLORIA CABALLES 留下传票和投诉的副本,但拒绝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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