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菲尔。 687 EN BANC [A.C. No. 4349,1997 年 12 月 22 日] LOURDES R. BUSIÑOS,原告,VS。阁楼。弗朗西斯科·里卡福特,答辩人。 R E S O L U T I O N PER CURIAM:在 1994 年 10 月 31 日但我们于 1994 年 11 月 21 日收到的关于取消资格的宣誓申诉中,申诉人 Lourdes R. Busiños 指控被告 Atty。弗朗西斯科·里卡福特 (Francisco Ricafort) 是阿尔拜州 Oas 的一名执业律师,因挪用 P32,000.00 披索而犯有修订后刑法第 315 条第 (1) (b) 款规定的 estafa 罪。其中,P30,000.00 是委托被申请人存入申诉人丈夫银行账户的款项,而 P2,000.00 是被诉人要求申诉人在第 5814 号民事案件中要求提供保证金的金额,当时不需要此类保证金。在 1995 年 1 月 18 日的决议中,我们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评论。尽管他收到了决议的副本,但被告没有遵守,迫使我们在 1995 年 7 月 17 日的决议中要求他说明为什么不应对他进行纪律处分或蔑视这种不作为。被申请人再次未能遵守。因此,在 1996 年 9 月 25 日的决议中,我们再次命令他在收到通知后十 (10) 天内提交评论,并在同一期限内支付 P1,000.00 的罚款或十 (10) 天的监禁如果他不支付。在日期为 196 年 10 月 24 日的合规和动议中,被告通过邮政汇票发送了 P1,000.00 的罚款,但要求从日期起五 (5) 天内提交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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