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菲尔。 588 [教学大纲] [ G.R.第 97785 号,1996 年 3 月 29 日] 菲律宾商业国际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被告 Rory W. LIM。 D E C I S I O N FRANCISCO, J.:这是一份要求复审的请愿书,寻求撤销上诉法院在 CA-G.R. 中的决定。 1990 年 7 月 30 日颁布的第 18843 号决议和 1991 年 3 月 11 日的决议,经修改确认了金古市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裁定请愿人菲律宾商业国际银行 (PCIB) 因违反与私人被告 Rory W. Lim 签订合同。此处有争议的是请愿人为购买电汇而提供的标准申请表/收据中所载规定的有效性,该规定免除其因履行服务过程中的错误或延迟造成的损失而造成的任何责任。前案事实如下: 1986 年 3 月 13 日,私人被申请人 Rory Lim 向其堂兄 Lim Ong Tian PCIB 交付了 P200,000.00 披索的 P200,000.00 支票,以获取申请人 PCIB 的电汇。相同数量。这笔钱将被转移到 Equitable Banking Corporation,Cagayan de Oro 分行,并记入该银行的私人被告账户。在购买电汇后,请愿人出具日期为 1986 年 3 月 13 日的相应收据 [T/T No. 284][1],其中包含被攻击的条款,即:特此同意,对于因错误或电报或有线电视公司或通讯员或代理机构(必须雇用的通讯员或代理机构)传输信息的延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银行或其通讯员将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本银行转移这笔款项,所有风险均由以下签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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