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呈请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EMMANUEL A. Meneses,受访者。[G.R. 【第11654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7月30日
328菲尔。第1156章第三师1996 年 7 月 30 日第 116542 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请愿人,诉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EMMANUEL A. Meneses,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哪种类型的不诚实会构成终止的理由?员工手册中规定“任何形式的不诚实行为”应构成“要求终止的严重罪行”的规定是否有效并对被诉人 NLRC 具有约束力?这些问题由本法院在解决即时请愿书时回答,该请愿书寻求部分撤销被申请人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2] 于 1994 年 4 月 19 日颁布的决定 [1],因为它指示恢复私人被申请人他以前的职位。先前事实 无可争议的事实,在劳工仲裁员的裁决中总结如下:“投诉人是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普通普通雇员,办公地址为马卡蒂阿亚拉大道皇家火柴大厦。 , 马尼拉大都会。他于 1986 年 7 月开始在该银行担任文员,直到 1993 年 2 月 17 日被解雇。看来 1993 年 2 月 3 日,申诉人致电银行告知后者他胃部不适,并且他的上级要求他上班,因为他当时所在的部门人手不足,但投诉人坚持认为他不可能上班,因此允许他去那天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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