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务市第 20 分区 [ CA-G.R.信用证号01758,2014 年 6 月 1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ESLEY LABRA,原告上诉人。判决 QUIJANO-PADILLA, J.:这是针对宿务市第 13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 (RTC) 2011 年 4 月 22 日判决 [2] 在刑事案件编号 CBU-80259 中的上诉[1],认定被告-上诉人 Jesley Labra 因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第 II 条第 11 条非法持有危险药物罪名成立。先前被指控的上诉人根据信息 [3] 被指控:宿务市的签名检察官 II 指控 JESLEY LABRA 违反了 Sec。 11 艺术。 RA 9165 的 II,承诺如下: 在 2007 年 6 月 4 日左右,上午 10 点 15 分左右,在菲律宾宿务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蓄意故意在当时并在他的控制下拥有以下物品: 四 (4) 个白色结晶物质的热封塑料小袋,当地总重量为 0.08 克被称为“涮涮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其中含有危险药物甲基苯丙胺盐酸盐。违反法律。在 2007 年 7 月 12 日的传讯中,被告-上诉人对所指控的罪行表示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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