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 VS。 CARLITO DE LOS SANTOS ERBITO,被告上诉人。[CA-G.R. CEB-CR 编号01344]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宿务市特别第十八师 [CA-G.R. CEB-CR 编号01344,2014 年 3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 VS。 CARLITO DE LOS SANTOS ERBITO,被告上诉人。判决 DIY, J.:在本法院面前是一项针对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58 分庭 2009 年 1 月 5 日判决[1] 的上诉(以下简称“法院现状”),刑事案件编号为 CBU- 78530 号,题为“人民诉 Carlito Delos Santos Erbito”,裁定 Carlito Delos Santos Erbito(以下简称“被告上诉人”)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第 11 条的行为,并无合理怀疑。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该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有罪,并特此判处他至少十二 (12) 年零一 (1) 天的监禁。 ,最高十五 (15) 年,并支付 P300,000.00 的罚款 预防性拘留的全部期限应计入本刑期。最后,(Exh. B)的 2 根棍子被没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妥善处置。如此订购。在作为 Crim 记录的信息 [2] 中。案件编号 CBU-78530,在此被告上诉人被指控违反第 11 号共和国法第二条第 11 条。...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 VS。 CARLITO DE LOS SANTOS ERBITO,被告上诉人。[CA-G.R. CEB-CR 编号01344]pdf预览版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 VS。 CARLITO DE LOS SANTOS ERBITO,被告上诉人。[CA-G.R. CEB-CR 编号01344]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