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拉斐尔·塔巴达,JR。 Y MELES A.K.A. “PAENG”,被告-上诉人。[CA-G.R. CR编号35305]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二级 [CA-G.R. CR No. 35305, March 10, 2014 ]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拉斐尔·塔巴达,JR。 Y MELES A.K.A. “PAENG”,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布鲁塞尔,JR。 J.:上诉时向我们提出了一项裁决[1],该裁决裁定被告上诉人 Rafael Tabada, Jr. y Meles, aka “Paeng” (“Tabada”) 犯有超出合理怀疑的盗窃罪,其中决定性的部分内容如下:“因此,本法院裁定被告 RAFAEL TABADA, JR。 y MELES a.k.a. “Paeng”有罪,对经修订的刑法第 308 条和第 309 条定义和处罚的盗窃罪有合理怀疑。经证明无从轻或加重情节的,处刑中期(刑法修订第64条)。对于价值 22,000.00 披索的 MSI 笔记本电脑被盗,指控 RAFAEL TABADA, JR。 y 特此对 MELES 处以四 (4) 年九 (9) 个月和十 (10) 天监禁矫正 [原文如此] 的无限期刑罚,其中至少八 (8) 年和八 (8) 个月监狱长在其中期最高。关于犯罪的民事责任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105 条规定,被告有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将被盗物品归还给被盗的私人当事人,并允许任何变质或贬值(People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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