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ORLANDO PURIFICACION Y BANDELARIA,被告上诉人。[CA-G.R.铬。 [第32908号]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第十二师 [CA-G.R.铬。第 32908 号,2014 年 3 月 14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ORLANDO PURIFICACION Y Bandelaria,被告上诉人。判决 ELBINIAS, J.:在 2006 年第 2006 号刑事案件中,卢塞纳市第 55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简称“审判法院”)于 2009 年 8 月 7 日对判决 [2] 提出上诉[1] -87 和 2006-171 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RA No. 9165”),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在第 2006-87 号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上诉人 Orlando Purificacion y Bandelaria(简称“被告上诉人 Purificacion”或“被告上诉人”)的定罪源于“持有危险药物”的信息 [3] [ 4] 日期为 2005 年 8 月 25 日,内容如下:“在 2004 年 12 月 15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奎松省塔亚巴斯市的 Barangay San Roque Zone 2,由本法院管辖,上述被告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持有、保管和控制两 (2) 个热封透明塑料小袋,每袋均含有盐酸甲基苯丙胺 (shabu),这是一种危险的药物,重量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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