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 [CA-G.R. SP 第 131770 号,2014 年 4 月 15 日] CREATIVE CONCEPTS, INC.,请愿人,VS. EVERBEST 图形系统公司代表。由 YOLANDA V. VIZMANOS,答辩人。加西亚裁决,RRJ:在我们面前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2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该裁决[1] 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由马卡蒂市第 57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确认裁决[2] 日期为 2013 年 1 月 28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马卡蒂市第 61 分庭的大都会初审法院 (MeTC) 裁定请愿人 Creative Concepts Inc. 有责任向被告 Everbest Graphic Systems, Inc. 支付本金 P104,115.11,自 6 月起年利率为 12% 2009 年 1 月 16 日,当即时案件提交时,加上 P5,000.00 作为律师费。事实 2009 年 6 月 18 日,被诉人 Everbest Graphic Systems, Inc.(Everbest,为简洁起见)针对请愿人 Creative Concepts, Inc.(Creative Concepts,为简洁起见)提交了一份关于 Sum of Money 的投诉[3]。它声称它是一家从事光刻和分色服务业务的国内公司。从 2004 年 3 月 25 日到 2007 年 1 月 31 日,它曾多次为申请人 Creative Concepts 提供光刻和分色服务,价值为 P104,115.11,九 (9) 份销售发票[4] 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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