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ENO DYSIONG,请愿人,VS。 EWELL SQUARE, INC.,受访者。[CA-G.R. SP编号125852]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第七师 [CA-G.R. SP No. 125852,2014 年 5 月 28 日] JIMENO DYSIONG,请愿人,VS. EWELL SQUARE, INC.,答辩人。 REYES-CARPIO, A., J. 决定:这是一份复审申请,[1] 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2 条提交,要求本法院重新审视 12 月 28 日的决定,[2] , 2011 年,由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88 分庭在题为“Ewell Square, Inc. vs. Jimeno Dysong”的民事案件编号 Q-10-568418 中提出,其决定性部分为:“因此,考虑的场所,特此确认法院 2010 年 10 月 6 日的判决。然而,鉴于标的房屋被遗弃的附带事件,被上诉人提出的恢复对租赁房屋的占有权的动议以及眼科检查的紧急动议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和学术性。如此命令。”[3] 本案源于一份投诉书,[4] 日期为 2010 年 1 月 11 日,由本案被告 Ewell Square, Inc. (Ewell, 为简洁起见) 提出的驱逐、收取未付租金和对请愿人的损害赔偿吉米诺·戴松。被告声称它是位于 161-A Biak na Bato St. cor 的一套公寓的所有者。 Del Monte Ave., Quezon City,由申请人每月以 P8,400.00 的价格租用。据被诉人称,从2009年7月开始,请愿人未能支付租金,截至2010年1月5日,应付金额为P5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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