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RRENT PHARMA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成员:VS。 L.R. IMPERIAL, INC.,受访者。[CA-G.R. SP编号127894]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 CA-G.R. SP 编号 127894,2014 年 11 月 28 日] TORENT PHARMA PHILIPPINES, INC.,请愿人,成员:VS。 L.R. IMPERIAL, INC.,答辩人。决定 LAMPAS PERALTA, J.:向法院提出复审请求,驳斥了知识产权局 (IPO) 总干事 2012 年 12 月 3 日[1] 的决定,该决定驳回了请愿人对 2008 年 5 月 7 日决定的上诉[ 2] 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局长 (BLA) 驳回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该商标申请将“NORMOTEN”商标注册用于尼斯分类第 5[3] 类的抗高血压药物制剂。前因 2006 年 6 月 16 日,请愿人 Torrent Pharma Philippines, In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向 IPO 提交了“NORMOTEN”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号 4-2006-006394) .[4]该申请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在 IPO 公报上公布以供反对。2007 年 5 月 29 日,被申请人 L.R. Imperial, Inc. 针对请愿人的商标申请提交了经过验证的异议[5]。被告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从事各种医药产品的营销和销售,并且是“NORTEN”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其反对的前提是“NORMOTEN”不能根据共和国法案第 123 条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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