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WYN LAO,原告上诉人,VS。 SKRENE PROPERTIES, INC. 和 NORMAN M. ESPINA,被告 - 上诉人。[CA-G.R.简历编号 100555]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第四师 [CA-G.R. CV No. 100555, October 14, 2014 ] SELWYN LAO, PLAINTIFF-APPELLEE, VS. SKRENE PROPERTIES, INC. 和 NORMAN M. ESPINA,被告 - 上诉人。 CARANDANG, J. 裁决:这是一项上诉[1],以审查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2012 年 1 月 20 日的裁决[2],第 50 分庭裁定上诉人连带有责任向被上诉人支付一百万三1115558 比索 (P1,311,558.00) 的合法权益自上述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上诉人同样抨击初审法院 2012 年 12 月 21 日的命令[3],驳回了他们的复议动议。事实如下:被告-上诉人 Skrene Properties, Inc. [或 Skrene]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公司,而被告-上诉人 Norman M. Espina [或 Espina 先生] 是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原告-被上诉人 Selwyn Lao [或 Mr.Lao] 是一名土木和卫生工程师,也是一家建筑公司的业主。 2004 年 1 月的某个时候,Espina 先生与劳先生接洽,要求以 11,900,000.00 比索 (P11,900,000.00) 的合同价格为 Skrene 建造一栋六 (6) 层的建筑。不过,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埃斯皮纳先生说服劳先生将整个项目分为两个阶段,以减少预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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