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 [CA-G.R. CV No. 101132, January 20, 2015 ] DOWNTOWN PROPERTIES, INC., PLAINTIFF-APPELLEE, VS.马尼拉湾房地产和管理公司,被告 - 上诉人。 GONZALES-SISON, M., J. 判决:本法院对帕赛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11 分庭 2013 年 2 月 25 日第 03-0404 号民事案件的判决(被诉判决)提出上诉[1] -CFM,用于特定性能、金额和损害赔偿。简而言之,从记录中剔除的案件事实如下:争议的核心是 1986 年 12 月 17 日在奎松大道上一块面积为 240 平方米的土地的租赁协议, Quiapo Maynila 并由 TCT 编号 123331 涵盖。出租人:Maria B. Trinidad、Gloria T. Caniza、Paz T. Pardo 和 Remedios Fuentes 同意将上述财产出租给本案上诉人马尼拉湾房地产和管理公司(Manila Bay Realty)自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期 15 年。租赁协议的一部分是一项规定,转载如下: “4.建造。承租人应在租用的房屋内建造一栋混凝土和坚固材料的四层建筑,该建筑应在本租约的 15 年期限届满后自动归出租人所有;”[2] (下划线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Manila Bay Realty 在租赁土地上建造了一座建筑物。随后,出租人成立了一家名为 Downtown Properties, Inc. 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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