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文森特·费尔南多,JR。被告-上诉人。[CA-G.R. CR.-H.C. 05060号]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第十三师 [CA-G.R. CR.-H.C.第 05060 号,2014 年 10 月 1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文森特·费尔南多,JR。被告-上诉人。判决 SADANG, J.:这是对 2011 年 5 月 5 日 Guimba, Nueva Ecija, Branch 33 刑事案件编号 1997-G 和 1998-G 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联合判决[1] 的上诉, 发现被告上诉人 Vicente Fernando, Jr. 对谋杀和谋杀未遂的单独指控在合理怀疑范围内有罪。被指控的先前事实 Vicente Fernando, Jr.(以下简称被告)在单独的修订信息中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和谋杀未遂罪,内容如下:克里姆。第 1997-G 号案件(谋杀) 发生在 2002 年 7 月 15 日左右,在 Brgy。 Manacsac,在菲律宾共和国新怡诗夏省吉姆巴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意图杀人并持有未经许可的短枪(口径 .45 手枪) ,并以背叛和明显的预谋行事,当时和那里故意(原文如此)、非法和重罪攻击、袭击和射击一名丹尼斯·杰罗尼莫,在他身上造成后者枪伤,导致他死亡、损害和偏见上述受害者的继承人。违反法律。[2] (原文下划线) b.克里姆。 2002 年 7 月 15 日左右,在 Brgy 发生的第 1998-G 号案件(谋杀未遂)。 Manacsac,在菲律宾共和国新怡诗夏省吉姆巴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意图杀人并持有未经许可的短枪(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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