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美国公民在菲律宾公务员系统中退休、为其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415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4年11月28日
[ 1934 年 11 月 28 日第 4151 号法案 ] 为美国公民在菲律宾公务员系统中退休、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除非本文另有规定并受下文所述条件的约束,所有美国公民担任官员或在本法案生效之日全职工作的岛国、省或市政府或大都会水域或菲律宾大学的机密或非机密服务中的菲律宾政府雇员成为法律,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退休,并在他们从此类服务中退休时,应按以下比率为每一年的服务和其中任何部分的相应数额获得酬金:最高年度的百分之七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等,如果服务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但少于五年;如果服务年限为 5 年或以上但少于 10 年,则为 8%;如果服务年限为 10 年或以上但少于 15 年,则为 9%;如果服务年限为十五年或以上但少于二十年,则为百分之十; 11% 如果服务年限为 20 年或以上,上述酬金将通过政府授权或其他方式按该官员或雇员季度工资的 33% 和三分之一的比率按季度分期支付这将保证安全交付,不会因交换或传输而减少: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小费都不会超过四万五千比索:此外,如果得到该官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或雇员在离职或退休时任职,则该高级职员或雇员可在符合财政部长批准的规则和条例的规限下,将其收取酬金的权利出售、转让或让与岛国政府或任何正式授权在菲律宾群岛开展业务的银行的控制权:此外,如果官员或雇员在退休时,在为省或市政府、大都会水区或菲律宾大学服务时,岛屿政府应由省、市、大都会水区或菲律宾大学报销所支付的金额在岛国政府从有关省或市或首都水域的任何收据中支付上述费用后的三十天内,由其支付与上述人员相应的酬金和可能发生的杂费,或菲律宾大学;如果省议会或市议会,或大都会水域董事会或菲律宾大学董事会未能作出此类报销,有关省或市的国税局局长或财务主管, 或大都会水域的财务主管, 或菲律宾大学的财务主管, 特此授权和指示, 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 从所述省、市、大都会水域或大学的收入中扣缴菲律宾政府,其可能拥有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或任何其他款项的款项,并将上述款项存入菲律宾群岛财政部长,记入岛国政府普通基金的贷方,即退休时从省或市政府领取额外工资的人的情况nt,或大都会水区,或菲律宾大学,小费的支付应由岛屿政府和上述实体根据有关官员或雇员从岛屿获得的基本工资分摊政府和他从省或市政府,或大都会水域,或菲律宾大学获得的额外工资:最后,本法案规定的酬金不得在执行时附加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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