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菲律宾驻美国常驻专员的任命、资格、报酬和费用、为此提供适当资金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10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5年12月31日
[ 1935 年 12 月 31 日第 10 号联邦法案 ] 一项规定菲律宾驻美国常驻专员的任命、资格、报酬和费用、为此提供适当资金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应有一名驻美国常驻专员,其权力和职责由国会第 127 号公共法案第 7 节第 5 段规定美国总统,于 3 月 24 日、1934 日批准,以及菲律宾总统可能分配给他的其他职责,或依法由国民议会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常驻专员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并由总统任命。他应是菲律宾在美利坚合众国的代表,并应每年和在总统可能要求的其他时间向总统提交正式报告。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驻地专员,除非他在被任命前已是菲律宾公民五年,年满三十岁或以上,是合格的选民,并且在被任命之前已成为菲律宾居民至少五年。约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常驻专员的工资为每年两万比索;此外,每年 4000 比索的津贴代替往返美国的交通费用,以及每年 6000 比索的津贴代替代表费用,两者均可在每届常会开始时兑换美国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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