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655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通常称为高利贷法。[第 399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2年12月05日
[ 1932 年 12 月 5 日第 3998 号法案 ] 修订第 2655 号法案的法案,经修订,通常称为高利贷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655 号法案的第三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3. 任何人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收取、接受或同意以金钱或其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收取更高的利率或更大的金额或价值,以换取金钱、货物或信贷的贷款或宽容,如果此类贷款或暂缓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二节的规定进行担保,则每年不得超过 14%。”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正的第 2655 号法案第四节,特此进一步修正为:“第 4 节。任何典当商或典当商的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规定、收费、要求、收取或当借出的金额少于一百比索时,就任何贷款或延期获得高于每月百分之二零五的利率或更高的金额或价值;当借出的金额为一百比索或更多时,每月百分之二,但不超过 500 比索,如果超过最后提及的金额,则每年支付 14%。为了本法的利益,典当商或典当商的代理人只有在获得正式许可并拥有向公众开放的机构。“典当商或典当商的代理人将一个人提供的典当分成两个或多个部分以收取超过本条允许的利息的行为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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