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通常称为高利贷法的第 2655 号法案第 2、4、5、6 和 7 条的法案[第 3291 号法案]
[ 1926 年 12 月 2 日第 3291 号法案 ] 修改通常称为高利贷法的第 2655 号法案的第 2、4、5、6 和 7 条的法案 由参议院颁布立法机关和菲律宾众议院经议会授权: 第 1 节第 2655 号法案第二节,俗称高利贷法,特此修改如下: "SEC. 2. 任何个人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以金钱或其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形式收取或接收更高的利率或更大的金额或价值,包括佣金,用于贷款或续订或暂缓金钱、货物或信贷,如果此类贷款或续约或延期全部或部分通过对已正式登记的不动产的抵押或任何转让此类不动产或其中权益的文件进行担保,则为 12百分百,每年。相互建设和但是,根据第 1459 号法(称为公司法)成立的贷款协会可以额外收取溢价,其百分比应由其董事会不时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2每年百分之一,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债务完全消除之日的年度付款计算。”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2655 号法案第 4 节特此修改为:“第 4 节。典当商或典当商的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收取或接受任何更高的利率或更大的金额或价值。如果借出的金额少于一百比索,则每月贷款或延期二分之一;如果借出的金额为一百比索或以上,但不超过五百比索,则每月二分之一,以及每当它超过最后提到的金额时,每年一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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