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3992 号法案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机动车辆法”,经修订。[第 556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0年06月07日
[ 联邦第 556 号法案,1940 年 6 月 7 日 ] 一项修订第 3992 号法案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机动车法”,经修订。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经第 123 号联邦法案修正的经修订的机动车辆法第 8 节第 (1) 款,进一步修正如下: (1) 计算注册费的汽车、客车或拖车的最大允许毛重,应由公共工程署署长颁布的法规获得。公共工程署署长应:在本法通过后,根据服务需要,不时根据服务需要,为不同尺寸和类型的轮胎准备合适的每个车轮最大允许负载的表格,并在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发布适当使用的规定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如本法第 4 (a) 节所述。本法规定的卡车登记费应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于或在二月的最后一天之前,第二个在八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一经批准即行生效。 1940 年 6 月 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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