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被称为高利贷法的第 2655 号法案第 8 和 10 条的法案。[第 2992 号法案]
[ 1921 年 2 月 26 日第 2992 号法案 ] 修订第 2655 号法案第 8 节和第 10 节的法案,称为高利贷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2655 号法案第 8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8. 用于支付农产品或种子或任何其他种类商品的所有贷款也应无效,除非它们规定此类产品或种子或其他商品应在债务按当前当地市场价格到期:但除非在以债务人可理解的语言或方言书写并在不少于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任何预付款项的合同将在以后偿还农产品或种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商品应理解为贷款,如果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任何已支付其他款项的个人或公司均有权在此类付款或交付之后,以收回作为利息或其价值的所有交付产品或种子,以及法院可能允许的金额的费用和律师费。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贷方对借出的资金收取利息,前提是此类利息不超过此处确定的利率。” SEC. 2. 同一法案的第 10 节特此修订为如下:“SEC。 10. 在不妨碍适当的民事诉讼的情况下,违反本法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起诉,犯罪者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五十比索以上两百比索以下的罚款或监禁不少于十天或六个月以上,或两者兼施,由法院酌情决定,并退还从受害方处收到的全部利息,如果不付款,则处以附属监禁每 2 比索 1 天的比率:但对于公司、协会、社团或公司,经理、行政人员或代理人或负责业务管理或行政的人员应对任何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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