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2 年 12 月 3 日第 3992 号法案 ] 修改和编纂机动车相关法律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第一章——初步规定第一条——法案的标题和范围第 1 节。法案的标题——本法案应被称为修订后的机动车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法案的范围——本法案的规定应在适用的范围内控制机动车辆的登记和运营;车主、经销商和司机的许可;所有车辆都装有灯;和所有类似的事情。第二条——定义 SEC。 3. 定义的词语和短语。——就本法而言:“机动车辆”是指所有使用公共公路的车辆,如果由除肌肉动力以外的任何动力驱动,但不包括压路机、无轨电车、街道清扫车和洒水车,割草机或仅在轨道或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目的的各种牵引发动机。带有任意数量车轮的拖车,当被驱动或打算通过连接到机动车辆上来驱动时,应归类为没有额定功率的单独机动车辆。 “乘用车”包括与通常以下列术语所熟知的那些类型相似的所有充气轮胎机动车辆:旅行车、跑车、跑车、自行车(除了与摩托车分类的机动轮和类似的小型装备)、轿跑车、大地车、封闭式汽车、豪华轿车、敞篷车、轿车等。 改变或改造车身的汽车,使用通常充气轮胎式乘用车的底盘,如果其净允许承载能力由公共工程署署长确定,也被归类为乘用车不超过八名乘客不主要用于运送货物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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