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0 号法案,1901 年 9 月 17 日] 修改和修改菲律宾群岛关税法的法案。经美国总统授权,并经战争部长批准,首先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49 号一般命令的规定,办公室10 月 23 日,1899 年 10 月 23 日,菲律宾群岛的美国军事总督,涉及菲律宾群岛进出口关税、吨位税和码头费,以及补充的几项命令和其修正案,特此修改如下:SEC。 2. 进口到菲律宾群岛的所有物品、货物和商品应按照下文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除非本法明确免税。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修订生效时的过境商品可根据装运时现行法律的规定进入:但是,该特权不得延长至自发货之日起 60 天之后。执行现行关税和税费标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对从菲律宾群岛出口的物品、货物和商品应按照本法下文具体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本法各项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守以下规则和规定: 总则。纺织品的海关处理。规则 1. 线数及其确定。除非另有规定,纺织品中的线数应指 6 毫米正方形内经线和纬线中包含的所有线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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