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和编纂与公共领域土地相关的法律的法案[第 141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07日
[ 联邦第 141 号法案,1936 年 11 月 7 日 ] 一项修订和编纂与公共领域土地相关的法律的法案 I 标题和该法案的应用,它所指的土地,以及分类、划界和调查 —第 I 章 该法案的简称、适用的土地和负责执行该法案的官员 由该法案的国民议会颁布:SEC。 1. 本法的简称为“公共土地法”。 第 2 节 本法的规定适用于公共领域的土地;但木材和矿产地应受特别法律管辖,本法无任何规定提供应被理解或解释为改变或修改通常称为“修士土地”的土地的管理和处置,以及那些归私人所有,已恢复或成为菲律宾联邦财产的土地,其管理和处置应受现行或以后可能颁布的法律管辖。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农业和商业部长是负责通过土地署署长执行本法规定的执行官,土地署署长在他的直接控制下行事。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在上述控制下,地政总署署长对公有土地的勘测、分类、租赁、出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特许权或处置和管理,以及他对以下问题的决定具有直接的行政控制权。经农业和商务部长批准后,事实即为决定性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5. 经农业和商业部长批准,土地署署长应准备和发布与本法一致的表格、指示、规则和条例,这些表格、指令、规则和条例可能是实施本法规定所必需和适当的,并为根据该等条文进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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