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874 号法案,1919 年 11 月 29 日] 一项修订和编纂与公共领域土地相关的法律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标题 I. 该法案的标题和适用,它所指的土地,以及特许权的分类、划界和勘测.第一章——该法案的简称,适用的土地,以及负责执行该法案的官员。第 1 节 本法的简称为“公共土地法”。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之规定,适用于公有土地;但木材和矿产地应受特殊法律管辖,本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理解或解释为改变或修改通常称为“修道士土地”的土地的管理和处置,以及那些归私人所有的土地。或成为菲律宾政府的财产,其管理和处置应受现行或今后可能适用的法律管辖。由立法机关制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虽然公有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政府,但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应是负责执行本法规定的执行官,通过土地署署长,土地署署长应在其直接控制下行事.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在上述控制下,地政总署署长对公有土地的勘测、分类、租赁、出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特许权或处置和管理,以及他对问题的决定具有直接的行政控制权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的事实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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