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农村信用法》第 258 条第 7、10、13、14 和 5 条的法案,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74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0年11月24日
[ 1930 年 11 月 24 日第 3746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修改了 250 和 8 号法案的第 7、10、13、14 和 15 条,称为农村信用法,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508 号法案第 7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7 节. 个人担保应包括由相关市政府认可的偿付能力的两个或多个人签署的债券:但担保人的责任应从贷款到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为止,并且董事会可以扣押任何债券人的财产以偿还全部贷款,而不必用尽主债权人的财产。”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法案第 10 条同样修改如下: “SEC. 10. 申请贷款的会员应证明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他已支付给董事会满意的证明。提高至少一股股票的票面价值,并且他不欠该协会或其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债务。冒用他人名义间接向本协会取得借款的,处取得借款等额的罚金,或者处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由法院酌情处以罚款和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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