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9 年 11 月 27 日第 3582 号法案 ] 一项创建电影审查委员会并定义其职能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设立菲律宾电影审查委员会,由总督任命的 15 名成员组成——将军,在菲律宾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从政府官员或普通公民中选出,他们根据本法提供的服务不接受任何薪金或补偿,他们应通过选举总统和一名他们之间的秘书。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前款任命的委员会应由内政部长办公室控制,其职责如下:菲律宾群岛,并禁止在该国引进和放映他们认为不道德或违反法律和良好习俗或损害菲律宾群岛政府或人民威信的电影。 (b) 经内政部长批准,颁布自己的程序和一般运作规则,包括法定人数和各省电影审查小组委员会的组织事项,并永久记录其审查的电影的所有诉讼程序,无论是否通过。委员会的决定应立即生效,除非向内政部长提出上诉,内政部长的决定应向总督提出上诉。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任何电影院或公共场所放映或安排放映未经菲律宾格洛文影业审查委员会正式通过的任何电影,并在其上印刷或安排印刷,均属违法。任何在电影院或公共场所放映的电影,其标签表明该标签已正式通过该委员会,但明知该标签之前未获得该委员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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