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2 年 3 月 7 日第 3002 号法案 ] 为马尼拉港设立港口委员会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菲律宾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条。特此设立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被指定并称为马尼拉港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被赋予下文规定的权力和职责。该委员会应由五人组成,菲律宾群岛公民或美国公民,菲律宾群岛马尼拉市的居民,每人至少应年满 30 岁,并由总督任命- 由参议院建议并征得参议院同意的总则:前提是,岛屿海关署长应被任命为海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并应担任该委员会的常任主席。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马尼拉港委员会的第一任成员,除岛屿海关关长外,任期如下:一名四年,一名三年,一名两年,一名一年。从该委员会成员首次符合资格之日起计算的期间;在各自任期届满时,应任命继任者,任期自届满之日起四年。除任期届满外,所有空缺应仅在未届满期间填补。总督可因疏忽职责或在职不当行为而罢免该委员会的成员,在通知不少于十天后,向他提供对他的指控副本,并有机会亲自或由为其辩护的律师公开听取意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董事会成员无偿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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