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菲律宾委员会第 666 号法案第 7 和 8 条的法案,定义和惩罚不公平竞争。[第 3423 号法案]
[ 1927 年 12 月 9 日第 3423 号法案 ] 修改菲律宾委员会第 666 号法案第 7 和 8 条的法案,定义和惩罚不公平竞争。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666 号法案的第 7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 7. 任何人在销售他的货物时,无论是在包装包装上,还是在包装上的装置或文字上,或者在他们的方式上,都应使他们的货物具有其他制造商或经销商的一般外观。制造或外观的任何其他特征,这可能会影响购买者相信所提供的商品是持有正式注册专利或长期以来习惯于制造或销售此类商品的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商品谁不是实际的制造商或经销商,谁在商品上装上这样的外表,目的是欺骗公众和欺骗他人的合法贸易,或任何随后的犯罪行为上述货物的卖方或者任何卖方的代理人以相同的目的从事该等货物的销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处理办法与本法规定的相同。侵犯商标权,以及在情况需要时法院酌情施加双重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权。受害方也可以通过禁令获得救济,类似于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规定的救济。本节适用于以下情况:商品的欺骗性外观,在原产地或所有权方面具有误导性,其影响不是通过技术商标、标志、标志或装置,而是通过包含商品的包装的总体外观,或通过其上的图案或文字,即使这些包装、图案或文字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为了根据本条提起诉讼,可以从包装或出售的货物外观与投诉方的相似性推断出欺骗公众和欺骗竞争对手的实际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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