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菲律宾群岛政府在 1926 财年和以前的财政年度以及其他目的的必要开支拨款的法案。[第 332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6年12月04日
[ 1926 年 12 月 4 日第 3325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为菲律宾群岛政府在 1926 财年和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必要开支以及其他目的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分别需要的数额。岛国财政部未另行拨款,作为对截至 12 月 31 日、1926 年的财政年度的菲律宾政府服务的额外补偿: A— 行政特别拨款 1. 拨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根据第 3050 号法案第 8 节的规定,任命私立学校的校长、学监和监督员 P1,038.00 行政人员可用的总额,从上述办公室的薪金和杂项开支拨款中提取 1,038.00 . B.— 最高法院杂费 1. 人员差旅费 P50.00 2. 邮政、电报、电话和有线电视服务 372.00 3. 照明和电力服务 25.00 4. 设备维护和修理 25.00 5. 其他服务 453.00 可用总额最高法院,从任何用于薪金和工资、杂项开支和购买设备的拨款中扣除 925.00 BUREAUS 在总督的控制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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