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45 号法案,1924 年 3 月 9 日] 一项为公共工程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经商务和通讯部长分配并经参议院或其总统任命的联合委员会批准后,岛国财政部将由公共工程总监处置,用于下文所述目的众议院或指导委员会,并由立法机关两院的主席主持:条件是,在 (b)、(g)、(h)、(i)、(k) 段中作出的拨款,本法的 (l)、(m)、(o) 和 (u)(如下文详细规定)应由公共工程总监立即提供:公共建筑和其他的建设、竣工和维护未分类项目 (a)用于公共建筑的维护、改建、改善和维修,包括属于同一 P400,000.00 的相邻土地,但这笔款项中,不超过 P5,000 应留出用于购买和安装附加设备在 Culiou Leper 殖民地完成洗衣和支付公共工程局的定期附加费所需。 (b) 继续建设伊洛伊洛师范学校 110,000.00 (c) 援助普通省份的高中竣工和维修 125,000.00 (d) 援助巴拉望特殊省份的高中建设和巴丹人 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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