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427 号法案,1927 年 12 月 9 日] 一项为公共工程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特此从岛内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未经商业和通信部长批准并遵守下文规定的未另行拨出的财政部,供公共工程总监使用到 414 秒。 2. 根据本法作出的若干拨款在 7 月 30 日至 1928 日的去向尚未确定的所有余额,以及在 7 月 30 日至 1928 日仍未使用的所有拨款余额九、应归还岛国国库中未拨出的资金,此后除经立法机关拨款外不得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a)、(f)、(n)、(v)、(w)、(cc) 和 (jj) 段中划拨的款项应由商务和通讯部长酌情分配,但其他段落中拨出的款项,须可供公共工程署署长即时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于一千九百二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927 年 12 月 9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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