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288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护理专业实践规范法案[第 302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2年03月08日
[ 1922 年 3 月 8 日第 3025 号法案 ] 修改第 288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护理专业实践规范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立法机关代表集会并经议会授权: 第 1 节。特此将第 2808 号法案第 10 节修改为:“SEC. 10. 禁止未经注册的人从事护理工作——除非按照以下规定免于注册,否则任何人在未事先获得护士审查委员会的适当注册证书之前,不得在菲律宾群岛从事护理行业。 “一个人应被视为从事本节所指的护理专业,为直接或间接对自己或其他人的补偿或奖励,他应提供护理服务,即提供床边护理或治疗;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在家中管理病人或照顾病人,或在任何公共或私人的医院、机构、学校、办公室、公司或社会中担任研究生护士,或聘请作为任何护士培训学校的讲师;但本规定不适用于在任何合法特许学校或护理学院,或在此类学校或学院的教授或医生的指导下在任何诊所或医院执业的学生护士或此类诊所或医院的牙科医生,或受雇于从事福利工作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的红十字援助人员或福利工作者;本节也不应解释为干涉符合医疗法规定的医师、外科医生或助产士的合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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