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9 年 3 月 12 日第 2862 号法案 ] 一项创建国家钢铁公司并为其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相同的权力机构颁布: 第 1 节. 特此成立一家公司,称为国家钢铁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应为位于马尼拉市,自本法案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公司在不违反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应受公司法规定的约束,并应具有该法所述的一般权力和其他必要的权力,以使它在菲律宾的铁矿中开采并出售其产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该公司的资本为五十万比索,分为五千股,每股面值一百比索,不得发行低于面值的股票,也不得以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总督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认购不少于上述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其余部分可向省市政府或公众提供不低于董事会不时确定的价格。认购时应支付全部认购股票价值的百分之十,余额按董事会规定的时间支付。决定由菲律宾群岛政府收购的股票数量和所有此类股票的投票权应完全授予由总督、参议院议长和议会组成的委员会。众议院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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