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土地安置管理机构的法案[第 441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6月03日
[ 联邦第 441 号法案,1939 年 6 月 3 日 ] 建立国家土地安置管理机构的法案 如果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2 节。 1.创建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公司,称为。 “国家土地局。”他们应担任董事会成员,负责管理公司,每三年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公司享有《公司法》所述的一般权力,在符合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受其规定的约束,并为达到上述目的,可以采取任何行为公司、合伙企业或自然人被授权根据现行法律或今后可能颁布的法律履行职责。该公司应在马尼拉市设有其主要办事处。秒。 2. 公司应作为联邦政府的机构,以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从政府或私人获得的土地的收购、安置和耕作;为拥挤地区的佃农和小农以及完成规定的军事训练的学员提供拥有农场的机会。鼓励移民到人口稀少的地区,并促进人民的融合:在菲律宾的不同地区;开发新的经济作物来代替目前的出口作物,这些作物可能会因失去他们所享有的偏好而遭受损失:在“美国市场”。秒。 3. 为实现这些目的,公司应具有以下权力: 持有但不限于公共农业用地,期限不超过 25 年,可由菲律宾总统再续期不超过 20 年-5年;向菲律宾总统建议保留公共土地,最好是那些位于国道沿线的土地,并提供清理、开垦和耕种这些保留用于维持生计或经济作物或两者兼有的土地, 在合作的基础上或根据可能证明对定居者有利的安排, 并为他们勘测到方便的地段, 并留出可能被认为适合城镇用地、道路、政府建筑工地、公园的一个或多个区域,和其他公共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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