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146 号法案的法案,涉及采购代理的职责,宣布提交估价和采购的方式。[第 1606 号法案]
[第 1606 号法案,1907 年 3 月 12 日] 一项修订法案第 146 条,涉及采购代理的职责,宣布提交估价和采购的方式。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第 146 号法案,题为“为菲律宾群岛政府设立岛屿采购代理办公室的法案,定义了该官员的职责,并拨款 10 万美元以使该法案生效,”特此通过删除线进行修改。第 5 节,并插入以下内容代替:SEC。 5. 每个民政部门、局或办公室的负责人每年应在每份定期年度拨款法案通过后三十天内,向上述采购代理提交交易可能需要的物品或供应品的估算。为其拨款的财政年度的官方业务,这些估计将用作采购代理可能进行必要采购的基础。此类估计应附有局或办公室负责人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明在交付物资期间将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相同的费用,并且该证明应由该局或办公室所属部门的秘书批准。所有按照此类估算采购的用品均应在估算期间内由做出估算的局或办公室申请并支付:但采购代理在根据此类估算进行采购之前,应提请提出请求的局或办公室负责人注意他手头有类似的物品,如果是这样的话,他认为这些物品将公平地满足请求的目的,并且请求应退还给有关局或处负责人,该局或处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购代理提出的替换,即成为该请购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决定是否应进行建议的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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