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商业目的出租填海土地、出租滨海和水下土地以及规范通航水道上的桥梁建设的法案。[第 1654 号法案]
[ 1907 年 5 月 18 日第 1654 号法案 ] 一项为商业目的出租填海土地、租赁滨海和水下土地以及规范通航水道上的桥梁建设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现有法律所定义的对前滩的控制和处置,以及政府通过疏浚制造或收回的所有政府或公共岛屿的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填满整个菲律宾群岛,应由政府保留,但不影响既得权利,也不影响在 Luneta 扩展区中授予马尼拉市的权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a) 内政部长应将所有政府或政府通过疏浚或填土或其他方式开垦或开垦的公共岛屿划分为地块或街区,并在其上设置必要的街道和小巷,并应建立平台以及这些勘测的计划要准备并提交给土地局。 (b) 在完成这些平面图和计划后,总督应通知公众,不需要为公共目的而建造或开垦的土地将被出租用于商业申请或租赁申请或租赁,总督应指定并指定土地的某些部分用于此类用途,并应通过公开广告通知已提出此类申请,并且政府将租赁该广告中指定的地块或地块,为商业及商业目的,该等租约为期九十九年,租金为所租土地的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三,由地政总署署长作出的评估须符合以下条件获得内政部长的批准,条件是,自租赁之日起十年和此后每十年,应以同样的方式对如此租赁的上述土地进行新的评估,并且评估后的租金应以新的评估价值为基础,以每年相同的百分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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