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83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省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经修订。[第 819 号法案]
[第 819 号法案,1903 年 8 月 4 日] 修订第 83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省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经修订。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第 83 号法案第 13 节,题为“菲律宾群岛省级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经修正,是特此进一步修正,在其中增加以下小节:“(p) 向执行秘书提交根据经修正的第 146 号法案的规定制造的财产或供应品向岛屿采购代理的申请,并随附与省议会或市议会决议的核证副本相同,该决议副本作出必要的拨款以支付其成本和费用;并且,当岛屿采购代理通知他准备装运时,转发给省财政或市财政(视情况而定)出具的证明,证明省或市财政有足够的钱支付费用以及因申请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所需的款项已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拨出并留作该用途。特此规定省财务主管或市财务主管有责任出具该证明,如果事实需要,应省委员会或市议会的要求。省议会或市议会为上述目的拨款后,省财政或市财政不得将所拨出的资金用于其他目的,无论是根据省议会或市议会的指示,还是否则,处以解雇该省或市财务主管的处罚。...
修订第 83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省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经修订。[第 819 号法案]pdf预览版修订第 83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省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经修订。[第 819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