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 1904 年内部收入法的法案。[第 133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5年04月27日
[ 1905 年 4 月 27 日第 1338 号法案 ] 一项修订 1905 年内部收入法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第 1189 号法案,题为“1904 年国内收入法”,特此修订如下: 该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特此修改,增加其结尾处写道:“任何人为自己或受委托向他人出售或提议出售外国或国内的蒸馏酒或葡萄酒或发酵酒以转售给他人,同样应视为批发商。酒类经销商或发酵酒批发商(视情况而定)可能是,无论一次出售的此类蒸馏酒、葡萄酒或发酵酒的数量如何。”该法第 68 条第 12 款特此修改如下: “12. 烟草制品或蒸馏酒、加工酒或发酵酒或两者兼有的小贩,在携带超过两匹马、骡子旅行时,或其他动物,付八十比索;乘船旅行,或与两匹马、骡子或其他动物一起旅行时,付四十比索;当与一匹马、骡子或其他动物一起旅行时,付二十四比索;当步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旅行,应支付 16 比索。每个人为自己或受委托出售或提议出售和运送制成的烟草、鼻烟、雪茄、香烟或蒸馏、制成或发酵的酒,从放置在城镇或乡村的,视为小贩,应缴纳本款规定的执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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