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规定从国会救济基金向黎刹省提供 4000 比索、菲律宾货币贷款。[第 1075 号法案]
[第 1075 号法案,1904 年 3 月 3 日] 一项法案,规定从国会救济基金向黎刹省提供 4000 比索的菲律宾货币贷款。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特此从岛国国库中属于国会救济基金的任何资金中划拨 4000 比索,菲律宾货币,将借给黎刹省,并由该省的省议会支出,用于改善连接该省泰泰市和安蒂波洛市的道路。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拨出的款项应在黎刹省财政司长向菲律宾群岛财政司长出示黎刹省议会接受此类贷款并同意偿还该贷款的决议的核证副本后支付给黎刹省财政司长。自接受之日起一年或之前的利息。在偿还上述款项后,该款项应记入国会救济基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通过后生效。 1904 年 3 月 3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该页面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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