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公共建筑和建筑局雇用建筑大师的法案。[第 533 号法案]
[第 533 号法案,1902 年 11 月 24 日] 一项规定公共建筑局雇用建筑大师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公共建筑建筑和建设局局长特此授权在其办公室雇用一名年薪建筑大师作为其下属由局长确定,不超过 2250 美元,以合众国货币形式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总建造师应履行局局长可能分配给他的职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需要迅速制定本法案的公共利益,特此根据 9 月 26 日通过的“规定委员会制定法律程序顺序的法案”第二节加快通过该法案, 一千九百。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02 年 11 月 24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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