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2 年 12 月 4 日第 547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在民都洛省为曼圭安人建立地方民事政府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鉴于民都洛省的曼圭亚人在文明方面的进步不足以使他们接受任何形式的市政府管理,省政府经内政部长批准,州长有权在与这些 Manguiane 人打交道时任命他们中的官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和职务徽章,并规定他们的权力和职责:前提是,权力和如此规定的职责不得超过第 387 号法案赋予乡镇官员的职责,该法案题为“规定在新比斯开的乡镇和定居点建立地方公民政府的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内政部长批准,省长在认为为了法律和秩序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采取这种做法时,可进一步授权这些曼吉亚人在未占用的公共土地上定居由他选拔并报省局批准。拒绝遵守这些指示的曼吉亚人一经定罪,将被处以不超过六十天的监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省长的一贯目标是帮助本省的曼吉亚人获得成功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必需的知识和经验,他对他们的监督和控制应为此目的而行使,并为此法律的目的。秩序和个人自由应得到维护。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当民都洛省议会认为任何 Manguianes 定居点已发展到足以使第 1 至 67 节(包括第 387 号法案)作为乡镇时,以及该乡镇的地理范围由省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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