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对海船船长、大副和赞助人职位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许可的法案。[第 73 号法案]
[ 1901 年 1 月 16 日第 73 号法案] 一项规定对海船船长、大副和赞助人职位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许可的法案。经美国总统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由马尼拉港船长、航海学校负责人和两名商船船长组成的委员会,由港口船长任命,特此设立。港口船长应为当然主席,其任何三名成员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每当任何人以船长、大副或赞助人的身份申请执照时,委员会有责任彻底调查此人的品格并仔细审查申请人、他为支持其申请而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此类证据认为适当或可取的,并且如果他确信他的能力、经验、生活习惯和性格足以保证相信他可以安全地承担他申请的职位的职责和责任,应向港口船长证明,由船长颁发许可证,授权该申请人担任船长、大副或赞助人,视情况而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董事会应在每年 4 月、8 月和 12 月的最后一周在马尼拉港口船长办公室开会,审查所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此类职位的申请人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前一个月进行审查。每位申请人都应由董事会选定的合格医生进行身体检查,除非发现身体健康,否则不得进一步检查,也不得获得许可。委员会可酌情要求制作船舶日志和航海日志,以供在对职位申请人、船长或大副进行考试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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