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5 月 26 日第 544 号联邦法案 ] 一项设立八个地区检察官职位并为其分配必要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菲律宾的每个司法区都应任命一名地区检察官,除第四个外,该地区检察官负责监督区内的省级财政和助理省级财政他被任命并应在收到指示时履行省财政的职责,以及司法部长可能授权的其他职责。为了公共服务的利益,司法部长可以将任何地区检察官指派到他被任命的地区以外的另一个地区。就本法而言,黎刹省和巴拉望省应被视为包括在第三司法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地方检察官由菲律宾总统经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同意任命,每人每年获得八千比索的报酬。任何人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第一审法院法官资格,否则不得被任命为地区代理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司法部长被授权为每个地区检察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文书协助,并获得他可能确定的补偿。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从菲律宾国库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9 万比索或其他可能需要的款项,用于支付菲律宾的工资、每日津贴、差旅费、购买材料和设备以及其他杂项费用。期间结束于六月三十,一千九百四十一。证券交易委员会。 5. 行政法典第 1674-A 条和第 4165 号法案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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