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5 年 11 月 1 日第 707 号联邦法案] 一项恢复马尼拉铁路公司的法案,并为此拨款。由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同制定: 第 1 节 2000 万比索的款项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该笔款项应由联邦政府无息借出菲律宾向马尼拉铁路公司购买机车、汽车、钢轨、枕木和其他铁路运输设备和配件;用于修复轨道和桥梁;用于人员的重组和薪酬;以及为任何其他目的恢复上述公司,使其能够在战前的基础上运营。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马尼拉铁路公司每年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应在宣布利润后十五天内上缴国库,直至政府借给该公司的两千万比索依本法规定,全额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除非财政部长和审计长向总统证明,国库中现有和可用的资金超过《一般拨款法》中为截至 6 月 30 日、1946 年的财政年度,以及法律规定的优先拨款:此外,总统可以下令全额或分期发放在此授权为财政部长的资金和审计长可以证明它们的存在和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5 年 11 月 1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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