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8 年 8 月 22 日第 361 号联邦法案] 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2466 和 2468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将行政法典第 2466 和 2468 节修改为:“SEC. 2466。市法院的常任法官和代理法官——马尼拉市有一个市法院,应任命四名法官,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分庭的法官。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部长可以指定任何一名法官在夜间开庭。“市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具有相同的管辖权,并具有与目前法律赋予市法院相同的附带权力和马尼拉市和平法院的法官,以及此后法律赋予他们的额外管辖权和权力。与市法院有关的案件,应按照司法部长规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如果市法院的任何法官缺席、生病或无行为能力,以及上述职位出现空缺,司法部长可指定副检察长办公室或省级财政的任何助理检察官担任法官马尼拉市市政法院,具有该法院普通法官的所有权力;但该代理法官在担任法官期间不得获得任何额外补偿。 “SEC. 2468. 市法院的管辖权,——市法院的属地管辖权包括 ' 市的整个警察管辖权,并且每天开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但是,当法律假期发生在 ....
修订行政法典第 2466 和 24668 条的法案。[第 361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修订行政法典第 2466 和 24668 条的法案。[第 361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