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8 年 8 月 22 日第 357 号联邦法 ] 选举法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I 条 - 一般规定 第 1 节. 选举受本法管辖。 ——一切由人民选举的公职人员和与公民投票有关的一切投票,均应按照本法典的规定进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选举监督。 — 内政部长 1 应立即监督省、市和市当局履行与选举有关的部长职责,可以暂停并在事先获得菲律宾总统批准的情况下,罢免顽固的官员并任命临时替补,请求副检察长、财政和治安官员的帮助,并指定其中任何人为副手,以确保有序、自由和诚实的选举。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期选举国家办事处。 —— (a) 11 月的第二个星期二,即 1941 日,以及此后每六年的同一天,将选举菲律宾总统和副总统。国民议会将于次年 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二开始拉票,为此目的,国民议会应召开特别会议。总统和副总统选民应当在第三十届上午在第三十年中举行办事处。 (b) 在十一月的第二个星期二,即一千九百三十八和此后每三年的同一天,将举行定期选举,以选举国民议会议员。 The term of office of those elected shall commence on the fifteenth day of the same month and terminate three years thereafter.证券交易委员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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