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邦第 452 号法,1939 年 6 月 8 日 ] 牧场地法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条 本法适用于所有用于牧场目的的公共土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不得占用或使用任何一块公共土地作牧场用途,除非根据本法的规定事先获得林业局长的租约或许可。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林业局对牧场的管理、保护和管理以及向任何菲律宾法定年龄的公民和任何公司或协会授予牧场租约或许可证具有管辖权和权力。至少百分之六十的股本完全属于菲律宾公民,根据菲律宾法律组织和组成,面积不超过两千公顷,根据本法的规定。此类租约的期限不得超过 25 年,但如果承租人做出了重大改进,则可以续签一次,期限不超过 25 年,具体情况由秘书酌情决定农业和商业,证明更新是合理的。秒。 4. 经农业和商业部长批准,林业局局长应颁布与本法相一致的规章制度,以实施本法的规定。秒。 5. 所有申请放牧的公共土地,应由林业局调查,如果发现属于经证明可转让或可处置的适合放牧的土地,林业局应要求土地局对该地块进行调查。将土地归为公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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