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某些被动收入征税[总统令第 4 号。 180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1年01月16日
[ 总统令号。 1800 年,1981 年 1 月 16 日] 规定对某些被动收入征税鉴于,通过股权投资筹集所需资金并同时扩大现有公司的股权基础是一项更可取的政策;鉴于,有必要通过重新调整股息收入和利息收入的税收来重组我们的投资收入税收制度;鉴于,有必要通过预扣税制度简化对所有类型投资收入的征税。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 第 1 节。特此修订《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1 节,增加新的段落,内容如下: "SEC. 21. 公民或居民的税率。 — xxx xxx xxx xxx "菲律宾公民或居民个人从国内公司获得的股息,应按以下税率缴纳最终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15%),应按照本法第 53 和 54 条的规定收取和支付;” SEC. 2.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 条 (c) 段特此规定修改如下: xxx xxx xxx xxx "(c) 某些股息的税率。 — 国内或居民 H 外国公司从根据本法应纳税的国内公司收到的股息 — 应按其总额的 10% 缴纳最终税,应按第 53 条的规定收取和支付;本法典第 54 条:但如果该股息的接受者免征所得税,则不征税,如果接受者享受所得税优惠待遇,则适用其规定的优惠税率;不得包括在确定接收公司的总收入中:但是,如果国内或居民外国公司在国外债务支付或产生的利息,该债务是为投资国内公司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应在计算 10% 的最终税之前,允许从公司间股息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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