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942,1976 年 6 月 10 日] 修订经修订的《违反公共秩序罪刑法典》的规定。鉴于,戒严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尽早恢复菲律宾的和平、秩序和正常状态;鉴于,社会中某些人继续从事破坏国家稳定和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极大地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鉴于,迫切需要通过增加对危害公共秩序罪的处罚并将在实施此类犯罪过程中所犯的其他罪行作为不同的其他罪行来加强和重新执行持续的反颠覆运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如下: 第 1 节第 30 号法案第 135 条- 八百一十五,经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第 135 条。叛乱或起义的处罚。——任何促进、维持或领导叛乱或起义的人,或在持有任何参加公职或受雇,与政府军作战,毁坏财物或实施严重暴力,索取捐款或挪用公款用于其合法用途的,应处以暂时隔离的处罚。其中间期限,并处以不超过 20,000 比索的罚款。 “任何人仅参与或执行他人的命令参与叛乱,将处以最低期限的临时监禁处罚。 “当叛乱或叛乱由不明领袖指挥时,任何实际上代表叛乱分子指挥他人、为他人代言、签署收据和其他以其名义签发的文件或进行类似行为的人,应被认为是这种叛乱的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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